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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9 沪市 富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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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9: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告日期:2021-11-03

603219:富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审阅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律师工作报告
8、公司章程(草案)
9、关于核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月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声明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情况......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5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8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5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0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

  况及结论...... 21
  八、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21
  九、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对保

  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情况的核查意见...... 22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甬兴证券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佳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甬兴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林浩、赵江宁具体负责富佳实业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姓  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 9 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了朗迪集团(603726)首次公
  林浩    开发行股票、旗滨集团(601636)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宁波建工(601789)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具有 14 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了先锋新材(300163)、朗迪
  赵江宁    集团(603726)、旗滨集团(6016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朗迪集团(603726)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宁波建工(601789)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甬兴证券指定钟霖佳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钟霖佳,女,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参与过富佳实业改制财务顾问、宁波建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郭中华、陈洋、王哲彬、宋楠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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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王跃旦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 303 号

  (二)发行人经营范围

  家用电器、模具的设计、研发、制造;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机、改性塑料、塑料制品的制造;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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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甬兴证券对富佳实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包括项目组自查审核、立项审核、内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决策委员会审核等环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甬兴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已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所属行业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等;立项委员会审核,判断保荐及承销风险,提出应进一步关注的问题,经与会立项委员表决一致同意立项;质量控制部进行实地调研,现场了解发行人有关情况,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底稿验收和问询;内核部对项目组进行现场问核,形成问核意见;内核部接收、审查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材料,并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经与会内核委员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内核,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内核意见

  甬兴证券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11月30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经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富佳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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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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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甬兴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0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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