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年产22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本次拟增加浙江省象山县临港装备工业园浙(2020)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33184号地块作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经营所在地,除前述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 1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37,457,044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20.37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799,999,986.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68,355.6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3,631,630.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73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智能装备”)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2022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 2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向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229,064.00 216,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64,000.00 64,000.00
合计 293,064.00 280,000.00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上述募投项目中“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临港装备工业园风电产业园地块一;2、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渔业村博奥工业区 WX02-08-42 地块。
鉴于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临港装备工业园风电产业园地块一的建设项目的厂房尚在建设中,而随着募投项目订购的部分设备即将交付和安装,2023 年风电行业景气度提升,为了加快项目建设,实现早建设、早投产、早获利的原则,公司拟增加浙江省象山县临港装备工业园浙(2020)象山县不动产权第 0033184 号地块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该地块厂房前期已经建设完成。本次新增实施
地点利用现有的厂房和资源,能更好加快“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象山区域的募投项目建设,与前期建设的年产 12 万吨大型精加工项目产生协同效力,有利于公司在风电行业景气度提升的窗口期抢占市场,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日星铸业及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本次除增加实施地点外,“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相关的实施方案等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将按相关法规进行。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年产22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系公司对项目实施进度、内部管理架构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的审慎决定,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风险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公司募投项目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及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监事审核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