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9 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7,457,044 股,发行价格 20.37 元/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000.00 元(含本数),实收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2,799,999,986.2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3,631,630.5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1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7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本次新增募集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优化产业布局,减少物流成本和产品运输过程的质量风险,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布局及发展规划,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作为“年产 22 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进行增资,对应增加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渔业村博奥工业区 WX02-08-42 地块。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2022 年 7 月 2 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和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近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
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81200101310000990 0.00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波日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200101310000990,截止 2022 年 7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00,000.00 万元。
甲方对其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给乙方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仅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表面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不负责。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融、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乙方按月(每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仅对甲方的划付申请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即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甲方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专户及其项下的资金被查封、
扣划、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付款项的,乙方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