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江山欧派门业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800792060211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1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Jiang Shan Oupai Door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8 号,
邮编:324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172,674 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
本总额。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并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十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门窗制
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居用品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地板制造;楼梯制造;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
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品牌管理。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天健审【2011】4785 号”《审计报告》)的净资产151,882,067.41 元,折合股份公司 60,606,061 股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合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一)吴水根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23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8.7750%;出资
于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缴清;
(二)王忠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18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0.5250%;出资于
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缴清;
(三)吴水燕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3.2000%;出资于
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缴清;
(四)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795.4546 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 13.1250%;出资于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缴清;
(五)苏州泰合鼎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265.151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3750%;出资于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缴清。
发起人用于认购股份公司在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中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17 年 2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172,67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77,172,674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