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1-049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4 号)核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向社会公开发行583万张(58.3万手)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83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957,830.19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042,169.8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15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21年6月28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重庆江山欧派门业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120万套木门 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营业 1209230029200289553 420,000,000.00
项目 部
重庆江山欧派门业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120万套木门 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营业 1209230029200289828 0.00
项目 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8110801012302236980 157,000,000.00
衢州分行
合计 577,000,000.00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存储金额为《验证报告》出具之日账户余额,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为1209230029200289553、1209230029200289828、8110801012302236980。以上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各专户余额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励少丹、蒋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