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制药”、“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 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证监许可〔2023〕2147号)。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将于2024年8月15日(T日)分 别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 称“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约定的剔
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
格高于 14.10 元/股(含 14.10 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以上共计剔除 92 个
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 79,810 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量7,972,530万股的1.001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的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47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的价格不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下简称“四数孰低值”)。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4年8月1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8月15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5、本次发行价格为 12.4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7.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2.47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
合理性。
(1)本次发行的价格 12.47 元/股,不高于“四数孰低值”12.6071 元/股。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截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4.70 倍。
(2)截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
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T-3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601089.SH 福元医药 1.0183 0.9937 14.85 14.58 14.94
600993.SH 马应龙 1.0283 0.8175 28.05 27.28 34.31
000650.SZ 仁和药业 0.4052 0.3176 5.70 14.07 17.95
000999.SZ 华润三九 2.2213 2.1108 43.65 19.65 20.68
600285.SH 羚锐制药 1.0017 0.9420 23.04 23.00 24.46
平均值 - - - 19.72 22.4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T-3 日)(GMT+8)。
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12.4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0.0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
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
价的投资者数量为48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383个,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
为6,155,480万股,为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564.78倍。
(4)《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83,214.00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12.47元/股对应融资规模约为49,880万元,低于前述募集资
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跌破发行价的风险,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股价不会跌破发行价。
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83,214.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2.47元/股和4,0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约49,880万元,扣除约5,058.27万元(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44,821.73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申购;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
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