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7,63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4 月 2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0,519.99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其控制的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东领誉基石、信安基石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宗琰、秦卫忠、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4 月 12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其控制的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东领誉基石、信安基石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宗琰、秦卫忠、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三)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