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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4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5-27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QUICKSOLDERINGCO.,LTD.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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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5%,全部为新股
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2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春、公司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戚国强、公司控股股东富韵投
资、主要股东GoldenPro.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
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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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窦小明、刘志宏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
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
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其同时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
投资、武岳峰及姜加伟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长金春、董事兼总经理戚国
强、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小明、董事兼副总
经理刘志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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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
份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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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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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00万股,本次拟发行2,300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9,2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戚国强、公司控股股东富
韵投资、主要股东GoldenPro.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窦小明、刘志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其同时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投资、武岳峰及姜加伟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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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长金春、董事兼总经理戚国强、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小明、董事
兼副总经理刘志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
动行为的规定时,则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中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
相应义务。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
义务时,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在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增持公
司股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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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
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单
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1)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
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
公司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
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票
1)如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
增持计划的,则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30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该股份回购预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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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公司有回购公司股票计划,则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
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单
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
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
述三项任一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
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