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2 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莹、董滨、陆豪杰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