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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06月0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9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1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 138 号 6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 一五年六月 〇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843 万股,公开发行
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少于
25%。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数
量,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新股发行数
量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询价结果等合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372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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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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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
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52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
量不超过 1,843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少于 25%。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数
量,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王炜先生,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翁晖岚女士承
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炜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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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
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
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王敏灵先生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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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
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股东徐爱东女士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
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
协议转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相关人员
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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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股东上海承续、上海汇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本公司董事鲍松林先生、黄明先生,监事沈国平女士、吉庆霞女
士,高级管理人员尹小梅女士、李财锋先生、康合生先生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六)本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联创、新疆联创、兵团联创、睿信创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

四、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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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
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
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
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
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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