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Wangbian Electric (Group)Corp., Ltd.
(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 8,329.1852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本次发行
总股本的比例 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3 月 2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33,316.7407 万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杨泽民,公司股
东、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杨厚群,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皮天彬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的承诺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
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惠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杨耀、杨秦,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秦勇、杨小林、
隆志钢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
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三、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
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
四、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本公司取得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
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
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