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网达软件 股票代码:603189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WONDERTEKSOFTWARECORPORATIONLTD.(住所: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第3层西侧B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宏业及股东冯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振邦、刘天山、沈宇智、孙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若本人将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其他股东网鸣投资、海滨、陈峰、崔晓路、郑颖勤、网智投资、网恒投资、网诺投资、睿财投资、华茂产业、达泰创业、江晖、曹敏、中孵创
业、沈浩、徐永平、英泓瑞方承诺
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网达软件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确定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优先顺序。稳定股价措施分三个阶段按次序执行,如前一阶段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按次序启动下一阶段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有效期内,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确定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采用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
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确保投票赞成。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1)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承诺:(1)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2)增持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果由于重大资本支出需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没有进行现金分红,则控股股东增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3)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对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措施、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披露。
若上述三阶段的措施均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4、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承诺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
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承诺人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并积极督促发行人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承诺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
份,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
2、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承诺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承诺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承诺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网达软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人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承诺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承诺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