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12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2月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2万股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正新材”)于2018年2月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2月6日为授予日,授予31名激励对象13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935万股的1.02%。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刘涛 董事长 10 7.58% 0.08%
郭江程 总经理 10 7.58% 0.08%
吴丽芬 副总经理 6 4.55% 0.05%
俞高 财务总监 6 4.55% 0.05%
汤新强 董事会秘书 3 2.27% 0.02%
周建明 副总经理 3 2.27%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4 71.21% 0.73%
(25人)
合计(31人) 132 100.00% 1.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且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2%,且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5.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17年,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8%,且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S) A B C D E
实际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实际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8年2月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