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全面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后,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就该次董事会上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250万元增资到关联方参股子公司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鑫元”),增资后公司在内蒙古鑫元的出资额将增加至102,000万元,有利于促进公司在硅材料方面的业务合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布局。该事项已经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志庆 赵俊武 黄建康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