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1]0014 号
致: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机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上机数控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上机数控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并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14:00在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董事长杨建良先生因公务事由不能履行董事长职务,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机数控章程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杭虹女士主持。
上机数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上机数控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机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机数控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上机数控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上机数控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6 人,代表股份 164,980,699 股,占上机数控股本总额的 59.943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 154,798,986 股,占上机数控股本总额的 56.2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10,181,713 股,占上机数控股本总额的 3.699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上机数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机数控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上机数控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上机数控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64,979,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上机数控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上机数控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机数控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机数控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机数控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