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24-016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为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购回 本公司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合并。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1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
二 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
司股份的活动。 五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 章程第 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 式 ,要 约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
2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交易、 要约方式进行。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情形回购股份
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
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
届满前 注销。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情形回购股份
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
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 决议中明确授
权实施 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3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 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建议或者质询; 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 连 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份的股 东有合理理由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第四 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 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 (十二 )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