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O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院”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800万股的1.55%。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8.87元/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下述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35.25元/股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37.73元/股的50%。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8、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4-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6-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9-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4-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1-
第十五章 附则......-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建研院/本公司/公司 指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定价
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次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授予限制性股票136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800万股的1.55%。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