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为保证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效激励体系和约束机制,激励股权激励对象不断创造更好的业绩,保障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运营中心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考核完成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未来的激励计划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解锁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7年业绩为基准,2018年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7年业绩为基准,2019年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7年业绩为基准,2020年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不低于30%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之和。
注:本文所述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时间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一年期计算、超过两年不足三年的按两年期计算。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运营中心每年对激励对象制定绩效考核指标。
(2)每年度终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运营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对激励对象本年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良好 100%
合格/不合格 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未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和周期
考核期间为解除限售期间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2019年度、
2020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七、考核程序
每年年初,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运营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指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运营中心、财务管理部门统计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八、考核结果管理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以及绩效考核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九、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管理办法自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4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