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1月修订)》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订。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以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本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七)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五)、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