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制定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