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2,2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70万股。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