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9月19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7年9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2,2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81,135,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227,178,0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7,178,000.00元,不送红股。该方案于2018年5月2日实施完毕。
7、2018年8月7日,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丁明超离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8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18年9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万股调整为70万股,同意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2,2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81,135,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进行如下调整:
Q=Q0×(1+n)=50万股×(1+0.4)=70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万股调整为70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因实施完成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70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新泉股份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