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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8 沪市 圣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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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78:圣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2-14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ShenglongAutomotivePowertrainSystemCo.,Ltd.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7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圣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罗力成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

卿、罗力成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公司股东禹舜商贸、圣达尔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昌、黄红亮、王凤鸣、张勇、钱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2-2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

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

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监事陈晓玲、黄小萍承诺:自发行人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在上

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

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2-3

11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

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2-4

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

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

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

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本公司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

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发行人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

持发行人的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

许的方式。

                                       2-5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

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圣龙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不会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圣龙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时,圣龙集团将在

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