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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21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Shenglong Automotive Powertrain System Co., Ltd.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7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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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000.00 万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2,5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股份流
通限制
及股东
对所持
股份 自
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圣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罗力成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
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
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
罗力成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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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禹舜商贸、圣达尔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昌、黄红亮、王凤鸣、张勇、钱毅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
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职务
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监事陈晓玲、黄小萍承诺:自发行人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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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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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圣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罗力成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六个月;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
卿、罗力成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公司股东禹舜商贸、圣达尔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昌、黄红亮、王凤鸣、张勇、钱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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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
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
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
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监事陈晓玲、黄小萍承诺:自发行人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在上
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
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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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
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