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汇通集团 股票代码:603176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itong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特别提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集团”、“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张中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张磊、张馨文、恒广基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若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厚义达远、义厚德广、仁山智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有限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若本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及张中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3)如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