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发行前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 3
二、稳定股价预案...... 4
三、利润分配 ...... 6
四、本公司特别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 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6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6
二、发行费用概算...... 16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18
一、公司基本情况...... 18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18
三、公司股本情况...... 19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2
五、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23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33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6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41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4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5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58
一、风险因素 ...... 58
二、重大施工合同...... 59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66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69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69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6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70
一、备查文件 ...... 70
二、文件查阅时间...... 70
三、文件查阅地址...... 70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摘要所引用“简称”与招股意向书一致。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忠强、张忠山、张籍文、张中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张磊、张馨文、恒广基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公司股东厚义达远、义厚德广、仁山智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3)如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三、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④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