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olex Food Technology Co.,Ltd.
(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路 4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 4,00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
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0.05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00 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
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厚旭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理完成
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 年 7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二者以较晚者为
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雪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建荣、彭熹、何伟国、花佳音、秦华、胜辉永晨、徐海帆、邵邡、王娟、陈秋芸、许晓天、孙峰、钱晟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宏武、杨哲和梁冬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
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