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olex Food Technology Co.,Ltd.
(上海市松江茸北工业区茸兴路 4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4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6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8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8
五、特别风险提示...... 21
六、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3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0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1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31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33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36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 50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63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4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92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96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24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124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2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26
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126
二、技术风险...... 126
三、经营风险...... 127
四、管理风险...... 128
五、财务风险...... 129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31
七、其他重要事项...... 13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37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37
二、本次发行有关重要日期...... 13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9
一、备查文件...... 139
二、查阅时间、地点...... 139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驹、胡珊、周琦、沈淋涛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2、公司控股股东臻品致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主要股东宝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厚旭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办
理完成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2020 年 7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二者以较晚
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驹的配偶杨雪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股东刘建荣、彭熹、何伟国、花佳音、秦华、胜辉永晨、徐海帆、邵邡、王娟、陈秋芸、许晓天、孙峰、钱晟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宏武、杨哲和梁冬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