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4-06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6,291,79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6,291,798 股,
股,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第二十一条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供任何资助。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第二十九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
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