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1-093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 号)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4,789,272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22 元,共计募集资金 1,329,999,999.84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
币1,329,999,999.8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0,367,243.9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632,755.93 元,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汇入公
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89,272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5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分别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号
兰州兰石 中国银行 盘锦浩业 360 万吨/
1 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 104080406600 320,000,000.00 年重油加氢 EPC 项
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 目
公司 新区支行
兰州兰石 中信银行 宣东能源 50 万吨/年
2 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 8113301012400119847 280,000,000.00 危废煤焦油提质改
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 造 EPC 项目
公司 分行
兰州兰石 甘肃银行 重型承压装备生产
3 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 61010180200006140 340,000,000.00 和管理智能化新模
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 式建设项目
公司 新区支行
兰州兰石 华夏银行股
4 重型装备 份有限公司 18530000000256388 3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 兰州分行 还银行贷款
公司
兰州兰石 兴业银行
5 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 612010100100752481 269,909,999.8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 还银行贷款
公司 分行
兰州兰石 浙商银行
6 重型装备 股份有限 8210000410120100046948 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 还银行贷款
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晓平、陆晓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华英证券在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公司相关机密信息应当进行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英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华英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