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8),由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原持续督导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具有持续督导义务,因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华龙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英证券承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武都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兰州武都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美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美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号]272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567,154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71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49,999,989.34 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人民币 17,500,000.00 元及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 1,30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1,199,989.3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201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华龙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已
由华英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兰州武都路支行、浦发银行兰州美林支行、招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华龙证券不再履行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8113301014600018060 450,000,000.00 6,027,519.97 活期
武都路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48130154500000056 350,000,000.00 10,514,698.99 活期
公司兰州美林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931902124410777 150,000,000.00 2,540,686.74 活期
七里河支行
合 计 950,000,000.00 19,082,905.70
注:①上述账户为公司目前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账户。
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地址变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武都路支行,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发生变化。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业核电装备生产厂房建设项目、新疆兰石重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兰石重装“出城入园”产业升级完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 _年_/_
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忠伟、刘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兰州武都路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浦发银行兰州美林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招商银行兰州七里河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