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16-068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10亿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自各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和质量保证期执行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属日常经营性合同,合同总价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64.19%,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16年累计订货达到32.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6.97%。本合同业经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芳烃项目
2、工程项目类型:新建120万吨/年连续重整、140万吨/年加氢精制项目、120万吨/年加氢项目等公用工程及配套装置
3、工程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得胜镇工业园区
4、承包方式:以EPC总承包方式承揽上述工程
(二)合同发包方情况
1、合同发包方基本情况
合同发包方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浩业”),成立于2012年5月21日,注册资本:1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波,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得胜镇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石油化工产品加工、销售、批发;自有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盘锦浩业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合同发包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4、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盘锦浩业资产总额170,507.81万元,净资产52,337.87万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367,753.96万元,净利润16,173.91万元。
5、业务往来情况:除正在执行的4台加氢反应器的购销业务外(金额2170万元),双方未有其他业务往来。
(三)合同联包方基本情况
兰石重装作为本合同承揽的牵头人,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瑞泽”)作为联包方负责工程设计。
洛阳瑞泽成立于2008年4月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晓,注册地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215号,公司经营范围:石化工程总承包及石化行业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开发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1、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10亿元,合同为开口合同,最终合同金额以实际决算为准。
2、结算方式:发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比例分别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3、项目建设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得胜镇工业园区
4、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和质量保证期执行,计划在2018年3月31日完成项目中间交接。
5、违约责任:
5.1发包方主要违约责任: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承包人垫付款及管理费的,每延迟一日向承包人支付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严重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2承包方主要违约责任:
(1)要求承包人修改、修理、更换、返工、整改。承包人拒绝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2)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保证金中扣除,或者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费用;
(3)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8、合同签署时间:本合同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
9、合同有效期:至合同三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极其重要的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出城入园后,从单一装备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取得的重大成果,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项目运维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为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奠定了基础。
3、本合同的实施,将不断满足我国石化行业对芳烃类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下游企业对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的依赖,有助于保障我国石化行业原料安全。
4、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约合同而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各合同主体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2、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格、仲裁等做出明确约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及附件。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