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 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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