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49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3日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71.00万股
预留授予价格:9.10元/股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7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10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8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9.30 万股。
7、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3 日;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71.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9 人;
4、预留授予价格:9.10 元/股;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31 元的
50%,为每股 8.66 元;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20 元
的 50%,为每股 9.10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3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3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4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预留授 占目前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的比例
(万股) 总量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 人) 71.00 100.00% 0.12%
合计 71.00 100.00% 0.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预留股份数
量为 78.20 万股,本次授予 71.00 万股,剩余 7.20 万股不再授予,自动作废失效。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