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574,239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一、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3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920,470 份,授予价格
为人民币 84.2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最终授予登记数
量为 7,834,395 份,激励对象 296 人,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84.22 元/份。
(三)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1、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 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故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4.22 元/份调整为 83.7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完成对所述 18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
有的 542,694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2、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故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3.72 元/份调整为82.9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完成对所述 11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01,123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手续。
4、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故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2.92 元/份调整为 82.47 元/份。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对所述 1 名
激励对象及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合计持有的 5,692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5、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完成对所述 31 名激
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78,697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6、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完成对所述 5 名激励
对象合计持有的 45,522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四)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1、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22%,28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02,851 份,行权有效期自 2020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截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本激励计划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1,602,559 股,占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 99.98%。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92 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完成注销。
2、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24%,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
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88,530 份,行权有效期为自 2021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22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3、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26%,2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期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74,239 份,行权有效期为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二、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
股票期权之日起满 18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行权
期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2023 年 5 月 22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可行权比例
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为2018
年 11 月 23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5 月
22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
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 2021 年度现金分红
以 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比 例 为 69.69% , 高 于
20%;2021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30%。 30%,达到《2018 年股票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本激励计划 的业绩考核要求。
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