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
裁定书》,案件已经结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
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诉公司恶意诉讼案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332 号],裁定准许原告思立微撤诉。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汇顶科技对其提起的六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意图使原告受到财产和信誉上的损害,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汇顶科技对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知识产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京报、法制晚报、中国证券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3 月 11 日,我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
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 年 6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
(2019)京 73 民初 179 号裁定,裁定我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并将该案
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思立微不服上述裁定,于 2019 年 7 月 2 日上
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2019)
最高法知民辖终 282 号],认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思立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2020 年 6 月 2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332 号。2020 年 11 月 2 日,思立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
诉。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0)粤 03 民初 3332 号]。思立微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