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
裁定书》,案件已经结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05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诉公司侵害
发明专利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 73 民初 445 号],裁定
准许原告思立微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3 年 9 月 4 日获得专利号为 CN201010197504.9 的中国发
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即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指纹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8,000 万元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合计 8,050 万元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
京 73 民初 445 号]。思立微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起
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