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表了意见。
3、2018年9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0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8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谭朝丽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307名变更为300名,股票期权总量由1000万份调整为992.047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00万份调整为792.047万份,预留部分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307名变更为300名,股票期权
总量由1000万份调整为992.047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00万份调整为792.047万份,预留部分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五、监事会意见
经全体监事讨论审议通过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并经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