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8 证券简称:腾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义予以口头警告
1、情况说明
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系统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提及参股公司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光电”)有申请科创板上市的意向,且通宝光电自我评估基本符合科创板的申报条件,目前主要在做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在通宝光电未对外公告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定披露渠道发布对股价可能产生影响的敏感信息,导致公司股价明显上涨。同时,相关信息披露不审慎,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等规定。2019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义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告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后续及时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发生类似情况,不断提升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202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靖予以口头警告
1、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一笔135.34万元的政府补助时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延迟披露一个月。2021年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靖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口头警告后,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规范管理,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202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因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分别出具监管警示函、监管关注函
1、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及清偿情况汇总表(修订版)》,2020年度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江苏泽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富莱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代收代缴电费409.71万元、45.29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已于2020年年末全部归还。
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已将上述代垫费用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但未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出于谨慎性考虑,2020年度公司将上述代垫费用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披露。上述代垫费用的发生主要系厂房历史规划原因,公司整个园区在供电部门只有一个户名以及一个划款账户造成。
2021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针对该事项出具了《关于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学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董晓燕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68号),查明公司2020年为实际控制人蒋学真控制的公司代垫电费,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鉴于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和占比较小,且年末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蒋学真、实际控制人暨副董事长董晓燕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2021年7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监管局针对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606号),要求公司高度重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行为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自2021年开始不再为相关关联方代收代缴电费,相关业务模式变更为先由关联方按照预估的电费预付给公司电费,先预存电费金额后使用。后续公司与供电部门结算后按照实际电费金额与相关关联方进行结算。
公司收到警示函和关注函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深刻总结经验和教训,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了资金全流程管控,严格规范了资金使用的审批和决策流程,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并加强了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督和检查,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