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8 证券简称:腾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39号)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2.24元/股的价格非公
开发行 人 民 币普 通 股( A 股) 48,555,253 股, 募集 资金 总 额为人 民币
594,316,296.7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1,088,018.6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228,278.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6日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5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三方监管账户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腾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太白中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4月8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用途 账户余额
(万元)
常州腾龙汽车 江苏江南农村 安徽工厂年产150万
零部件股份有 商业银行股份 1032400000036196 套新能源汽车热管 0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理管路系统项目
安徽腾驰汽车 中国银行股份 安徽工厂年产150万
零部件制造有 有限公司当涂 175266390807 套新能源汽车热管 0
限公司 太白中路支行 理管路系统项目
注:注: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将拟用于实施“安徽工厂年产 150 万套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项目”的募集资金5,500.00万元”转入公司开立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2400000036196”银行账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腾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徽工厂年产150万套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管路系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瑶、卢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