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5 证券简称:新亚强 公告编号:2021-053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9 号)核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889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646,500.00 元人民币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38,646,5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0,000,000.00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9101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 917,486,434.14
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为 12,486,434.14 元,现金管理余额为905,000,000.00 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募集资金净额 1,200,000,000.00
2 累计使用金额 299,559,698.09
3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 17,046,132.19
4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917,486,434.14
其中:银行活期存款 12,486,434.14
现金管理余额 905,000,000.00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2 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缩减9,800.00 万元,用于增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同意将新亚强(上海)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上海”)新增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上海市闵行区新增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的《关于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新亚强上海于 2021年 9 月 27 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亚强上海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 金账号 专 户余额
(元)
研发中心建设 新亚强(上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项目 硅材料有限公司 司宿迁分行宿豫支行 467676703692 0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新亚强(上海)硅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67676703692,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淼、尹百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