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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3 沪市 上海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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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3-03-10

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上海建科                                    股票代码:603153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s Group Co., Ltd.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上实、城投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宝业集团、国新上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四)其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见慧、上海见鑫、上海见盛、上海见叶、上海见筠、上海见理承诺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五)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海市财政局承诺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理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签署书面委托管理协议),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单位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涉及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从其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北京信润恒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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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案的有效期

  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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