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igasket Plastic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2,0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年1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300万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定承诺: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若未履
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
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
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
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若未履
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
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
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
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
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
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
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
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
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股东分红(如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年1月5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