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21-020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法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
讼。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报告。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
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披露。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权利。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股比例限制。 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一百条 第五章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选连任。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分之一。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第一百〇二条 第五章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