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0-089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109,116 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简述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出具了《关于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首次
授予 29 名激励对象 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 29 名激励对象
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8 年 3 月 8 日及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107,339,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174,240
元,转增 42,935,6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50,274,600 股。2018 年 7 月 4 日,
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03.46 万股。
7、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
整,并确定以 11.78 元/股授予 7 名激励对象 17.3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8、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完成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9、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注销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50,448,200 股变为 150,435,600 股,同时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02.20 万股,激励对象变为 28 名。
10、2019 年 4 月 25 日及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150,435,6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547,916
元(含税),共计转增 60,174,24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10,609,840 股。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为 143.08 万股。
11、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210,609,840 股变为 210,553,770 股,同时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变为 27 名,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变为 6 名。
13、2020 年 4 月 22 日及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210,553,770 股(已扣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 56,070 股限制性股票)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8,422,150.80 元(含税),共计转增 42,110,754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52,664,524 股。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14、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18 年 9 月 20 日
授予价格 11.78 元/股
授予数量 17.36 万股
授予人数 7 人
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
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完成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 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号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公司未发生前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情形,满足解除限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前述情形,满足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9 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扣非后
的 净 利 润 为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