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CFMOTOPOWERCO.,LTD.
(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1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
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
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333.34万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 公司本次发行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股数(如有)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3,333.34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3.63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333.34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8月8日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8月7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风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股东重庆春风投资、林阿锡、赖金法、赖雪花、林志杰、全益平、赖民杰、
赖冬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老板集团、仇建平、宣城富国等89名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赖国贵、赖民杰、赖国强、任建华、高青、郭强、朱方志、金顺清、李金
辉、朱坤、袁章平、倪树祥、竺鸣、周雄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赖民杰、高青、郭强、朱坤、袁章平、倪树祥、竺鸣、周雄秀作为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放弃本项承诺的履行。
(二)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风控股承诺: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意向;在
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最多不超过本公司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锁定期满后第13 个月
至第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最多不超过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以下同);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重庆春风投资承诺: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
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公司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
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
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要
求依法进行。
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老板集团承诺: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公司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
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
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90%;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要
求依法进行。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20%;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C有冲突的,以不
超过2%为准。
E.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春风控股;
②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
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
发。
③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每次增持公
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
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
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但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公司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