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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1 沪市 华培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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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603121: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2021-060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7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0.00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04 元/股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17 日为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 .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6.0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司
OA 公告栏中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
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 年 5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权益的登记工作。

    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17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方可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7 日

  2、授予数量:110.00 万股


  3、授予人数:5 人

  4、授予价格:6.04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5.70 元。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6.04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作为应付股利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25%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3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0%;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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