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股票期权授予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15 日
股票期权登记数量:1,608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332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共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完成了《深圳市共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实际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7 日
(二)授予数量:1,608 万份
(三)授予人数:332 人
(四)行权价格:9.14 元/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19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567 人调整为 548 人,其中有 4 人既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亦
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6名变更为332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 期权总数的 本的比例
份)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332 人) 1,608 100% 2.0729%
合计 1,608 100% 2.07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
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行权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行权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行权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后续成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6、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