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27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的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11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45名激励对象授予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