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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6 沪市 红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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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6:红蜻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6

股票简称:红蜻蜓                                              股票代码:603116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RedDragonflyFootwearCo.,Ltd.
                (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红蜻蜓”)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蜻蜓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金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红蜻蜓集团的股权。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金银宽、陈铭海、汪建斌和钱秀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陈满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其余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蜻蜓集团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金波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景林创投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其余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金银宽、陈铭海和夏赛侠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其中金银宽和陈铭海减持股份数量分别不超过640万股、430万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夏赛侠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
    1、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①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
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如控股股东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的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司的董事(以下若无特别说明,均指在公司领取薪酬且不含独立董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
    如控股股东、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的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相关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可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可扣发其薪酬、津贴和/或截留其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果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该等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扣发其薪酬、津贴和/或截留其现金分红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所扣发、截留的薪酬和/或津贴以及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涉及的约束措施。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